一、由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,均按损失价值赔偿,情节较重者加重处罚。
(一)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毁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(包括待报废或已报废但未处置的仪器设备);
(二)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;
(三)工作失职,不负责任造成的损失(如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,保管人员保管不当等);
(四)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或私自外借造成的损失;
(五)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的防盗、防火等安全措施造成的损失;
(六)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;
(七)其他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。
凡丢失实验仪器设备,一律按价赔偿。
二、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,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:
(一)因实验、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,确属难以避免的;
(二)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,接近报废程度,在按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;
(三)经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,试行新的实验操作,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;
(四)因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。
三、属责任事故损坏仪器设备,按以下办法赔偿:
(一)教师指定的实验项目的仪器设备,因学生违反操作规程,粗心大意或不负责任而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失,据情节轻重,能修复的,学生赔偿修理费的20%~100%;不能修复的,学生赔偿报废经费的20%~100%。
(二)未经教师允许,擅自乱动造成损坏的能修复的,学生赔偿全部修理费用;不能修复的,本人赔偿保费金额的50%~100%。
四、确属仪器正常使用过程中损坏的,不负责赔偿。
五、事故发生后,能主动向领导报告,如实检讨,认识深刻,表现较好的,经领导批准后,可以减少赔偿,反之加倍赔偿。
六、实验工作人员,在工作中人为损坏仪器,按工作事故记录存档,情节严重的,赔偿损失的20%~100%。
七、仪器设备发生丢失、损坏事故,实验教师应立即查明情况,进行登记,并报告实验室主任,按学校规定进行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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